#111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
有關恐嚇取財罪與強盜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強盜罪施用強暴、脅迫之手段,只須壓抑被害人之抗拒,使其喪失意思自由為已足 |
B |
恐嚇取財罪,其恐嚇行為不以將來之惡害通知為限,即以目前之惡害相加,亦屬之,但其強暴、脅迫手段,尚未使被害人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始可 |
C |
行為人攜帶兇器犯恐嚇取財罪,成立加重恐嚇取財罪 |
D |
恐嚇之內容,應為行為人之人力所能支配的惡害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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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敘述甲之行為,何者不該當刑法第 354 條毀損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
A |
討債集團成員甲因討債而對 A 所有的紅磚圍牆噴上白色油漆 |
B |
甲將一大盆狗糞潑灑於豬肉攤老闆 A 所賣的豬肉,使攤上豬肉受大面積糞便污染 |
C |
甲將室友 A 所有之鬧鐘丟入魚缸,使無防水功能的鬧鐘浸水而不再作響 |
D |
甲打開鳥籠,使室友 A 養於鳥籠中的金絲雀振翅高飛離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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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已婚之人,因有犯罪嫌疑,受到偵查機關的調查。警察乙將GPS追蹤器裝設在甲車的底盤,竊錄、掌握其行蹤。警察丙則竊取甲之信件,以蒸氣開拆信件,但因信函以外文撰寫,丙無法理解其內容,遂重新彌封放回甲之信箱。復因甲經常鬼鬼祟祟講電話,其配偶丁懷疑甲有外遇,因而竊錄甲之電話。依近來的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乙裝設GPS追蹤器竊錄甲行蹤之行為雖係國家偵查犯罪行為,但不得主張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應成立刑法第 315 條之 1 窺視竊聽竊錄罪 |
B |
丙雖開拆甲之信函,但因無法了解其內容,因而僅成立刑法第 315 條妨害書信秘密罪之未遂 |
C |
丙開拆甲之信函的行為,成立刑法第 133 條郵電人員妨害郵電秘密罪 |
D |
丁雖竊錄甲之電話的行為,但因配偶互負保障婚姻純潔之義務,應認為丁之行為有法律上之正當理由,因而不成立刑法第 315 條之 1 窺視竊聽竊錄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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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涉嫌殺人未遂,經法院以有逃亡及串供之虞裁定羈押,茲因所有共犯及證人均已傳喚訊問完畢,甲之辯護人乙律師聲請法院撤銷羈押,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
甲之所有共犯及證人均已傳訊完畢無勾串之虞,羈押原因已消滅,法院應撤銷羈押 |
B |
所有共犯及證人雖已傳訊完畢,但仍有可能再行勾串,法院不應撤銷羈押 |
C |
甲羈押之原因有二,縱已無勾串之虞,仍需依事實認定是否無逃亡之虞,然後才審酌是否撤銷羈押 |
D |
甲僅係未遂犯應無逃亡之虞,應撤銷羈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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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受理告訴人告訴被告甲涉嫌詐欺,檢察官依法發動偵查。下列作為何者不符合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
A |
檢察官依法傳喚被告甲到檢察署接受訊問,甲無正當理由不到,檢察官簽發拘票,拘提甲 |
B |
檢察官將案件發交轄區之司法警察官先行調查蒐證,受發交之司法警察官遂對甲發出傳票,傳喚甲至警察局接受調查 |
C |
檢察官傳喚被告甲到檢察署接受訊問後,認甲涉嫌詐欺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但無聲請羈押之必要,檢察官可逕命具保 |
D |
被告甲自行到檢察署說明案情,檢察官訊問後,如認甲涉嫌詐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需先踐行逮捕程序,才能向法院聲請羈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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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涉嫌竊車,警方通知甲到案接受詢問,於詢問甲涉案情況時,警員因疏忽未告知甲有權保持緘默,甲在不知有此權利的情況下自白犯罪。依實務見解,該自白證據能力之判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警員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未依法告知享有緘默權,為重大之程序違法,甲之自白不得作為證據 |
B |
該自白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但如經證明警員違背程序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仍得作為證據 |
C |
如檢察官可證明甲之自白係出於任意,仍具有證據能力 |
D |
由法官審酌人權保障以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後,決定該自白有無證據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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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告訴人之陳述作為論罪之依據而言,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其經以證人身分具結之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法院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 |
B |
告訴人如係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其將私人訪查目擊者之見聞,於審判中到庭具結,經交互詰問之後,法院原則上仍不得將該見聞之陳述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 |
C |
告訴人仍屬被告以外之人,其於檢察官偵查中具結陳明被害事實經過,該偵查筆錄與告訴人在審判中具結證述之內容不符,只要該偵查筆錄未於審判中經提示、朗讀或告以要旨,法院即不得將偵查筆錄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 |
D |
告訴人如未滿十六歲,其於審判中經傳喚到庭為證人,法院誤命其具結,行交互詰問,其證詞即不得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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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未成年人,騎機車遭乙追撞,車禍後接受警察詢問時,表達要對乙提起告訴。嗣後,甲之父親丙亦對乙獨立告訴。關於告訴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
甲提出告訴後,丙不得再獨立告訴,檢察官應駁回丙之告訴 |
B |
甲提出告訴後,丙得獨立告訴,但應先撤回甲之告訴 |
C |
甲提出告訴後,得自行撤回告訴,無須徵得丙之同意 |
D |
甲提出告訴之一星期後成年,於成年後撤回告訴,丙得知甲撤回告訴,得再獨立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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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懷疑其子乙偷竊家中個人金飾,乃向檢察官提起告訴,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受理並製作筆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本件因已開始偵查,故甲不得再行委任律師提起自訴 |
B |
該告訴筆錄依法未經具結,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3 之規定,無證據能力 |
C |
告訴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且在偵查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 |
D |
經偵查後,發覺除乙外,鄰居丙為共同正犯,若甲撤回對乙之告訴,檢察官仍得起訴丙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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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竊盜案經法院審理後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法院宣判後,甲因另案於 3 月 1 日入獄服刑,法院知悉後將判決書分別於:(一)3 月 5 日送達甲之住所,由甲之同居父親簽收;(二) 3 月 6 日囑託甲服刑之監獄長官送達甲簽收;(三) 3 月 7 日送達甲指定之送達代收人律師乙簽收。如甲不服判決,至遲須在何日前提起上訴? |
A |
3 月 25 日 |
B |
3 月 26 日 |
C |
3 月 27 日 |
D |
3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