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 法學英文), | |||
甲執命乙給付金錢之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乙對 A 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乙之債權人丙就該應有部分有抵押權,然未聲明參與分配或聲請強制執行;丁為 A 地共有人,乙之承租人戊於查封前已占用A 地。下列何種情形不得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規定聲請或聲明異議? |
A |
執行法院定期 112 年 8 月 15 日第一次拍賣,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戊以拍賣公告記載錯誤為由,聲請更正記載為「拍定後不點交」 |
B |
執行法院定期 112 年 8 月 10 日第一次拍賣,拍賣公告於同年 7 月 29 日揭示在法院公告欄,乙以執行法院公告時間距離拍賣期日不足法定最短天數為由聲明異議 |
C |
A 地應有部分拍定收足價金後,執行法院逕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予拍定人,丁以其未獲通知是否優先承買為由聲明異議 |
D |
A 地應有部分拍定收足價金後,執行法院作成分配表定期 113 年 2 月 5 日分配,並於同年月 1 日將分配表繕本送達丙,丙以送達時間距離分配期日不足法定最短天數為由聲明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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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執行名義之種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我國法院撤銷暴利行為之判決確定者,得為執行名義 |
B |
我國法院經宣告假執行之租金給付判決,遭上級審廢棄者,仍得為執行名義 |
C |
我國公證人就一定數額之違約金債務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之公證書,得為執行名義 |
D |
日本法院之貨款給付判決確定者,得逕為執行名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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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民國(下同)112 年 12 月 12 日持乙簽發發票日 109 年 7 月 7 日,面額新臺幣 200 萬元之支票,聲請法院對乙核發支付命令獲准,嗣於 113 年 3 月 4 日持該支付命令聲請對乙為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倘甲之債權經執行後未獲足額清償,得依強制執行法第 27 條規定,聲請執行法院核發債權憑證 |
B |
乙抗辯甲之票款給付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期間,並於甲聲請支付命令前已拒絕給付票款,得依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以排除強制執行程序 |
C |
乙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後,受訴法院應依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以職權裁定乙不須供擔保而停止強制執行 |
D |
基於支付命令之即時確定,甲聲請強制執行不須檢附支付命令之確定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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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對乙有貨款債權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取得確定勝訴判決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乙所有之市價1,000 萬元 A 地。該地業經乙設定最高限額 700 萬元抵押權予丙,以擔保丙對乙尚未屆清償期之借款債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丙無執行名義,且未聲明參與分配,執行法院仍應通知丙參與分配 |
B |
丙為保護其期限利益,得拒絕參與分配,而主張拍定後不得塗銷其抵押權設定登記 |
C |
丙於 A 地拍定後始以 500 萬元抵押借款債權聲明參與分配,執行法院仍應將丙申報之債權金額列入分配,並得優先受償 |
D |
執行法院通知丙參與分配,丙未聲明參與分配,執行法院仍應將丙之 700 萬元債權金額列入分配,並得優先受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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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動產之拍賣與不動產之拍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拍定人就拍賣物皆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
B |
所定底價皆應記載於拍賣公告 |
C |
皆以投標方式為之 |
D |
皆須預定拍賣物之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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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院依債權人甲之聲請,實現其金錢債權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就債務人乙對第三債務人丙之金錢債權 50 萬元發扣押命令,並就乙之不動產為查封後,乙之債權人丁就其金錢債權 100 萬元聲明參與分配,執行法院逕就乙對丙之債權發移轉命令,將該金錢債權移轉予甲。關於丁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上開執行程序於移轉命令核發時已告終結,丁無從聲明異議,關於丁之權利受損已無法救濟 |
B |
因不動產執行程序尚在進行中,故丁仍得聲明異議,聲請執行法院撤銷該移轉命令 |
C |
丁得對甲提起不當得利之訴訟,請求返還其原應受分配額之利益 |
D |
執行法院應依職權撤銷該移轉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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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甲訴請債務人乙交付 A 上市公司股票 100 張,獲勝訴判決確定後,持該判決聲請執行法院對乙為強制執行,乙除 B 土地外,已無其他財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執行法院應適用對於不動產執行之規定,查封拍賣 B 土地,於 A 上市公司股票 100 張之市價範圍內,將執行所得分配予甲,由甲在公開市場上自行購買 100 張 A 上市公司股票 |
B |
乙就交付 A 上市公司股票 100 張陷於給付不能,甲以不能之給付為執行標的,執行法院應裁定駁回甲之強制執行聲請 |
C |
執行法院應命乙自動履行,如不依限履行,得估算代履行費用,以裁定命乙支付。乙不支付,甲得以此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查封拍賣 B 土地,以執行所得支付代履行費用 |
D |
執行法院應定期命乙交付 100 張 A 上市公司股票予甲,逾期不履行,得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之怠金,經再次定期履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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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甲訴請債務人乙遷讓 A 房屋獲勝訴判決確定,乙拒絕搬遷,甲持該判決聲請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執行法院應尊重甲依確定判決執行之權利,不得勸導甲與乙互相讓步,約定自行遷讓之期間 |
B |
執行法院強制乙遷離後,乙當日夜間折返 A 房屋開門進入居住,甲毋須另取得執行名義,得繳納執行費聲請再為執行 |
C |
乙之配偶丙,因與乙同居而使用 A 房屋,因丙非執行名義之判決當事人,執行法院不得依甲之聲請,命丙遷離 |
D |
乙如為孤寡老弱殘障,應由社會福利機關(構)主動關懷協助,執行法院不可勸甲協助乙尋覓暫時安身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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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甲為保全對債務人乙之債權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假扣押,甲於收受假扣押裁定後 30 日內,向執行法院聲請查封乙所有價值 200 萬元之 A 地,經執行後,甲查得乙有另一筆價值 300 萬元之 B 地,聲請追加查封。關於甲追加查封之聲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甲追加查封之聲請,應於第一次查封聲請後 30 日內為之,始為合法 |
B |
甲追加查封之聲請,應於收受假扣押裁定後 30 日內為之,始為合法 |
C |
甲追加查封之聲請,須另行取得假扣押裁定,並於收受該裁定後 30 日內為之,始為合法 |
D |
甲追加查封之聲請,雖已逾收受假扣押裁定、第一次查封聲請 30 日,仍屬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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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甲聲請法院拍賣債務人乙所有之 A 地,經拍定後法院發給拍定人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乙之另一債權人丙於價金分配前,聲請對 A 地為假扣押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
A |
因執行程序已終結,故不論分配後有無餘額,均駁回丙之執行聲請 |
B |
通知丙不動產已非乙所有,應另具狀聲請執行賣得價金 |
C |
將價金依甲、丙之債權比例分配,丙部分並予提存 |
D |
將甲受償餘額分配給丙並予提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