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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院釋字第 725 號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錯誤? |
A |
依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 78 條所明定,故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 |
B |
司法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 |
C |
司法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檢察總長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 |
D |
司法院宣告違憲之法令定期失效者,係為避免因違憲法令立即失效,造成法規真空狀態或法秩序驟然發生重大之衝擊,並為促使主管機關審慎周延立法,以符合解釋意旨,僅在一定程度、一定時間內,宣告法令違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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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關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下列何者正確? |
A |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人民或政黨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 |
B |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司法院院長充審判長 |
C |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 2/3 以上出席,始得為之。未參與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判決 |
D |
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 2/3 之同意決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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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 75 號解釋略謂:「查制憲國民大會對於國民大會代表不得兼任官吏,及現任官吏不得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之主張,均未採納。而憲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僅限制現任官吏不得於其任所所在地之選舉區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足見制憲當時並無限制國民大會代表兼任官吏之意,故國民大會代表非不得兼任官吏。」上述解釋係採下列何項解釋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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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釋之意旨,秘密通訊之自由權利,與下列何者較無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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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集會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
對於集會遊行之管制採行事前許可或報備程序,立法者有形成自由 |
B |
群眾因特殊原因自發性聚集之偶發性集會,仍應事先申請許可,但應有緊急申請程序之設計 |
C |
報備制相對於許可制而言屬於相同能達到目的之侵害較小手段,故集會遊行採事前許可制即與比例原則有違 |
D |
對於不遵從解散及制止命令之首謀者科以刑責,已違反比例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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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非隸屬司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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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院釋字第 725 號解釋之見解,大法官解釋宣告法令違憲而定期失效者,於所宣告失效期限尚未屆至前,對於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案件,聲請人如請求再審救濟,法院應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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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 52 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司法院釋字第 388號解釋認為:現職總統競選連任時,因其已名列總統候選人,其競選活動固應受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有關規定之規範,惟其總統身分並未因參選而變更,所以現職總統依法競選連任時,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並不得適用刑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有關刑罰之規定予以訴究。司法院釋字第 388 號解釋所依據的法律原則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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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明定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分別為國家最高行政、立法、司法、考試及監察機關,此為下列何項憲法原則之具體落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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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主體及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爭議時得聲請之 |
B |
任何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後,無論對任何審級法院判決適用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疑義者得聲請之 |
C |
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之 |
D |
各級法院法官就其所受理之案件,對於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