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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分別在共有之 L 地上興建房屋分管使用多年,嗣甲與乙協議分割 L 地不果訴請法院判決分割,法院判命將 L1 土地分割予甲,將 L2 土地分割予乙。分割結果,甲分得之 L1 地上有乙所有之房屋,乙分得之 L2 地上有甲所有之房屋,分割判決未命點交。判決確定後,甲得否執分割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命乙將其占有之L1 土地點交甲,並命乙拆除其在 L1 地上所有之房屋?試附理由回答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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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甲,到賭博為合法的乙國某知名之丙賭城豪賭,並簽發本票一紙予丁作為賭金之擔保,票上記載「此本票以中華民國法為準據法」,此一記載是否有效?丁執乙國之一造缺席勝訴判決到我國法院擬執行甲之財產,甲以賭博違反我國公序良俗為由否認本票債權之存在,我國法院應如何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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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規定:「外國法人經中華民國認許成立者,以其住所地法為其本國法。」對照修正後之第 13 條則規定:「法人,以其據以設立之法律為其本國法。」試述上該修正後與修正前有何差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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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董事會內分成兩派,對於公司經營方針與業務運作,經常激烈爭執。立場中立的董事甲認為此一情形若再繼續,將對公司競爭力造成重大影響,因此思考在今年提前進行董監全面改選的可能性。經徵詢律師乙,乙建議選擇下列兩個方案其中之一為之:1.由甲以其股東身分,行使股東提案權,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略謂:「請求股東會決議是否全面改選董監事。如全面改選董監事議案經股東常會通過,即於當次股東常會進行董監事全面改選事宜。」2.在股東常會進行中,計畫由股東丙(甲之朋友)提出臨時動議:「請求董事會在股東常會結束後,儘速召集股東臨時會,股東臨時會之召集事由包括討論是否全面改選董監事。」請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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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乙要求甲應同時簽發面額相同之支票一紙交予乙,其上並應有丙之背書,以作為乙之債權之擔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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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貨物之全部或一部毀損、滅失者,自貨物受領之日或自應受領之日起,一年內未起訴者,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解除其責任。」關於本項之「一年」規定,究屬消滅時效抑或除斥期間?試說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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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保險成立之要件為何?實支實付型醫療費用保險有無複保險規定之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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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長期受到丈夫乙之虐待而產生殺乙之念頭,某日甲在乙泡茶的茶杯裡面放下足以致死劑量之藥物時,沒有發現兒子丙已經看見自己的行為。丙在甲從事前述行為時並沒有加以阻止,主要的原因是,他認為父親乙長期以言語虐待母親與自己,被整一整也是應該。由於味道過於強烈,乙並沒喝下茶杯內之茶水而逃過一劫。試分析甲丙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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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平時有吃安眠藥習慣,某日吃了二顆安眠藥準備睡覺時,突然有事必須開車外出,正當開到平交道時,因安眠藥藥效發作而失控撞上平交道旁圍籬,最後車子卡在平交道上,動彈不得。經路過民眾叫醒睡著的甲,並迅速動用吊車移走車子,才能在千鈞一髮之際及時躲過即將駛至之火車,沒有釀成災害。試分析甲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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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偵辦公務員甲、乙共同涉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傳喚乙訊問後,令乙供後具結並告以刑事訴訟法得拒絕證言之相關規定。嗣檢察官分別與甲、乙達成「認罪並向某公益團體支付新臺幣五十萬元,即給予二年期間緩起訴」條件之協議,甲、乙據以向檢察官認罪。惟檢察官僅對乙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對甲仍予以起訴。試問:證人乙之證言、甲認罪所為之陳述,得否作為甲犯罪判斷之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