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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貨物之全部或一部毀損、滅失者,自貨物受領之日或自應受領之日起,一年內未起訴者,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解除其責任。」關於本項之「一年」規定,究屬消滅時效抑或除斥期間?試說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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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保險成立之要件為何?實支實付型醫療費用保險有無複保險規定之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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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長期受到丈夫乙之虐待而產生殺乙之念頭,某日甲在乙泡茶的茶杯裡面放下足以致死劑量之藥物時,沒有發現兒子丙已經看見自己的行為。丙在甲從事前述行為時並沒有加以阻止,主要的原因是,他認為父親乙長期以言語虐待母親與自己,被整一整也是應該。由於味道過於強烈,乙並沒喝下茶杯內之茶水而逃過一劫。試分析甲丙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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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平時有吃安眠藥習慣,某日吃了二顆安眠藥準備睡覺時,突然有事必須開車外出,正當開到平交道時,因安眠藥藥效發作而失控撞上平交道旁圍籬,最後車子卡在平交道上,動彈不得。經路過民眾叫醒睡著的甲,並迅速動用吊車移走車子,才能在千鈞一髮之際及時躲過即將駛至之火車,沒有釀成災害。試分析甲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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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偵辦公務員甲、乙共同涉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傳喚乙訊問後,令乙供後具結並告以刑事訴訟法得拒絕證言之相關規定。嗣檢察官分別與甲、乙達成「認罪並向某公益團體支付新臺幣五十萬元,即給予二年期間緩起訴」條件之協議,甲、乙據以向檢察官認罪。惟檢察官僅對乙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對甲仍予以起訴。試問:證人乙之證言、甲認罪所為之陳述,得否作為甲犯罪判斷之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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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駕駛計程車載有乘客乙,行經路口,與乘騎機車之丙發生車禍,乙未綁安全帶致手部挫傷,丙未戴安全帽致頭部腦震盪,乙先提出告訴甲過失傷害,經檢察官起訴但為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嗣丙另再提出告訴甲業務過失傷害,仍經檢察官起訴,請問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其理由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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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乙習慣性曠課,流連於網咖、廟會陣頭、電子遊藝場等地,家庭無力約束管教,校方為導正其偏差行為,遂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第 2 項之規定,請求少年法院調查處理,試問對虞犯少年,少年法院是否得裁定施以感化教育?請就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64 號為論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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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因酗酒而犯罪,除科處刑罰外,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執行禁戒處分一年。試問,若丙執行期間表現良好無繼續執行之必要,依據保安處分執行法之規定,應如何進行後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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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通常於法院裁判時,與罪刑併宣告之。其處分之執行,亦依裁判行之,惟犯罪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無論在偵查程序中,或在審判程序中,有應付保安處分之緊急必要者,試問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的規定可以如何處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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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問一般成年人受保護管束時,若受保護管束人曾犯有毒品犯罪,可進行何種處遇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