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
有關過失犯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
A |
在判斷醫療過失時,不得一律以醫學中心之醫療水準為判斷標準 |
B |
他人之交通違規事實已極為明顯,且行為人有充足時間可避免發生交通事故時,行為人即不能主張信賴原則免責 |
C |
由於醫師在進行手術前,可信賴護理師已先正確確認患者人別,故即使主刀醫師開刀前未再核對患者之身分,而對錯誤之患者開刀時,醫師也不用負過失傷害之責任 |
D |
在過失不作為犯的情形,依實務見解,過失犯的注意義務和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屬於不同層次問題,不得混為一談 |
#113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
關於「得被害人之承諾」作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被害人之承諾能力,不以民法上之行為能力為標準,而是依個案之認識與判斷能力而定 |
B |
被害人因受行為人詐欺而為承諾者,承諾之效力未定,被害人得事後選擇撤銷或不撤銷其承諾 |
C |
被害人得承諾放棄的法益,除個人法益之外,尚可包含社會法益 |
D |
基於個人自主權之尊重,得被害人承諾之範圍可包括生命法益 |
#113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
某行政機關科長甲,因涉嫌偽造文書,經檢察官偵查。對此,甲供稱,當時直屬長官乙命令自己實行該行為,甲雖明知自己偽造文書,但無奈乙宣稱會負責一切責任,甲不得已只好照辦。經查,甲所述屬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甲得主張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行為,阻卻違法 |
B |
甲得主張無期待可能性,阻卻責任 |
C |
乙是偽造文書罪的間接正犯 |
D |
乙是偽造文書罪的教唆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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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刑法第 16 條規定,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第 16 條之規定係專指行為人自認其行為存在與阻卻違法事由相關之事實,故其行為合法而言 |
B |
若行為人對行為是否涉及不法有所懷疑,必要時有向具有專業能力之人或機構等查詢之義務 |
C |
第 16 條之規定,是對於行為人不知法律之情形,區分不同法律效果,僅有行為人對於違法性錯誤無正當理由而屬可避免者,始應免除其刑事責任 |
D |
誤想犯有第 16 條規定之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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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自首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
A |
甲開車不慎撞傷某乙,於犯罪尚未被偵查機關發覺前,向到場處理之員警表明確係其開車撞傷乙,但辯稱自己完全無過失,事故發生均是乙的過失。則甲因未承認犯罪,不能認有自首之適用 |
B |
甲犯具有想像競合關係之 A、B 二罪(B 罪法定刑較重),其於偵查機關已發覺 A 罪後,另向偵查機關申告尚未被發覺的 B 罪亦係其所為,則 B 罪部分仍有自首之適用 |
C |
甲向偵查機關申告尚未被發覺之犯罪後,隨即逃匿無蹤,經發布通緝後始到案,則甲並無自首之適用 |
D |
甲就未發覺之罪,原想親自至地方檢察署自首,但因恐即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遂先委由友人乙至地方檢察署聲明該案為甲所為,以及其欲自首之意,甲雖委託乙代行自首之意,仍有自首之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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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現行實務採「相對總額原則」之利得沒收,下列何者屬司法院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8 號判決之內容? |
A |
不受罪刑法定原則拘束 |
B |
沒收之目的除欲制裁個人犯罪行為外,亦欲回復犯罪前之合法財產秩序 |
C |
對違法交易所生犯罪所得之沒收須先扣除所有犯罪成本 |
D |
非善意第三人得對沒收新制實施前之應沒收之物主張信賴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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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刑法第 195 條偽造貨幣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外國貨幣雖然在國內具有流通力,但不具有強制流通力,因此不屬於本罪之通用貨幣 |
B |
偽造幣券需以摹擬真正幣券以為製造,若偽造出事實上不存在的通貨,則非偽造行為 |
C |
偽造係指無通用貨幣發行權者製作假幣券之行為,縱偽造技術拙劣,不足以使一般人誤信為真幣,仍屬偽造行為 |
D |
本罪所謂「意圖供行使之用」係指意圖將偽造變造之貨幣充作真正加以流通者而言,若僅將之作為拍戲道具使用者,非屬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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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易科罰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易科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 2 個月內完納,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 2 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 1 年內分期繳納 |
B |
易科罰金應依行為人個人平均每日所得之數額,折算 1 日 |
C |
甲犯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侵占罪,受 2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得易科罰金 |
D |
甲犯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罪,受 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得易科罰金 |
#113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
甲為立法委員,在承諾民間廠商幫助其取得和國營企業的契約後,利用其身分的影響力對國營企業關說,國營企業迫於壓力,於是和該民間廠商訂約,甲因此接受廠商提供的性招待,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甲屬於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之公務員 |
B |
性招待屬於賄賂罪之不正利益 |
C |
甲利用身分影響力的行為不該當賄賂罪的職務上行為 |
D |
性招待與關說行為之間具有對價關係 |
#113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
甲遭起訴犯殺人罪,其辯護人乙向甲陳稱,甲之案件受命法官丙是大學同窗,可代為行賄關說,為甲爭取無罪判決。甲聽信於乙,遂交付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現金給乙。乙則私下拜訪丙,並交付給丙 50 萬元現金,請託丙判甲無罪。丙收取 50 萬元現金後,當場承諾會判甲無罪。然在經審理程序後,丙認為甲的案件完全沒有判決無罪的可能性,遂又請人將 50 萬元現金返還給乙。乙收回此 50 萬元現金後,並未告知甲此一情事。甲隨後遭依法判處有罪,始檢舉乙與丙二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甲實行之行為為交付乙現金,實際實行行賄行為之人為乙,故甲之行為並不構成行賄罪 |
B |
丙收取 50 萬元現金後又返還給乙,難認賄款業已收受,故不構成公務員受賄罪 |
C |
乙雖非為自己行賄,而係代甲向丙交付賄款,以求對甲為無罪判決,其行為仍構成行賄罪 |
D |
丙於收受 50 萬元現金作為判決甲無罪之對價、承諾判決無罪時,即已構成濫權不追訴罪,後續丙又依法對甲判處有罪,僅影響該罪之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