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
小學教師甲利用自己的身分,告訴其 13 歲的學生乙如果想要考試加分,就與其性交,乙受到引誘,所以同意了甲的要求。依照實務見解,在討論各種競合可能性之後,甲應論以何罪? |
A |
強制性交罪 |
B |
乘機性交罪 |
C |
利用權勢性交罪 |
D |
對於未滿 14 歲之男女為性交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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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中,甲之行為構成刑法第 221 條之強制性交罪? |
A |
醫師甲為女病患乙手術時,趁乙麻醉後昏迷時,當場見色心喜,以其手指插入乙之陰道滿足自己性慾 |
B |
神棍甲告知前來問卦之乙女,若不與其性交,將被小鬼纏身,乙信以為真,任由甲以陰莖插入乙之陰道 |
C |
甲以手指沾上自己之精液,強行插入乙女之口腔內 |
D |
甲女強行以其舌頭插入乙男之口腔,欲與乙男舌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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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妨害風化罪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公然為猥褻行為,如非出於供人觀覽之意圖,即不成立公然猥褻罪 |
B |
於賓館性交易時為嫖客脫衣陪酒,不構成公然猥褻罪 |
C |
意圖營利而公然為猥褻行為者,成立加重公然猥褻罪 |
D |
公然陳列或播放猥褻影像者,成立公然猥褻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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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刑法第 240 條、第 241 條和誘、略誘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
A |
甲欲與 A 性交,乃將 A 略誘帶至某旅館,甲隨即請知情的 B 代為看管 A,B 乃依甲的指示看管 A,因略誘行為已結束,B 不會與甲成立略誘罪之共同正犯 |
B |
母親意圖使未滿 7 歲之子女脫離父親親權之行使,而未經父親同意,將該子女帶往他地以阻隔父親行使親權者,仍可能成罪,不因母親同有親權而受影響 |
C |
甲在略誘 A 的期間中,因 A 想要逃跑,甲遂出言恐嚇:「如果你敢跑走,我會揍你」,甲不會另外成立恐嚇罪 |
D |
所謂和誘,係指被誘人知拐誘之目的而予同意者而言;如果違反被誘人之意思,而將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則為略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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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賭博罪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於自家住宅等非公眾得出入之處所賭博,不成立刑法第 266 條之犯罪 |
B |
年節時與家人小賭怡情,即使公然為之,亦不成立犯罪 |
C |
以網際網路方式賭博財物,不成立犯罪 |
D |
提供自家住宅供人賭博,意圖借抽頭賺取利益者,成立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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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傷害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刑法第 278 條「重傷」之標準,乃是以傷害初始之檢驗狀況為準 |
B |
若聚眾鬥毆時,在場助勢之人與實行傷害行為之行為人間有犯意聯絡和行為分擔時,才能成立聚眾鬥毆罪 |
C |
刑法第 286 條之凌虐行為不以長期性、持續性、多次性為必要 |
D |
殺人罪與傷害致死罪之間,以受傷處是否為致命部位為其區別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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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妨害自由罪章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
甲因乙擋其財路,遂郵寄含有子彈之郵包予乙,成立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安罪 |
B |
甲乙鄰居發生爭執,甲氣不過,遂大罵乙「我詛咒你不得好死」,成立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安罪 |
C |
警員甲持偽造公文書向檢察官乙騙取拘票,拘提丙,導致丙因受訊問,歷經一日始獲諭知請回,就自由法益之保護,甲成立刑法第 134 條、第 302 條第 1 項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方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
D |
甲趁乙洗澡時,將其衣物取走,使乙無法離開澡堂,成立刑法第 302 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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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刑法誹謗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
A |
依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解釋,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仍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
B |
刑法上的誹謗罪跟公然侮辱罪雖均足以使他人之社會評價受到損害,但「誹謗」乃是針對具體事實為指摘或傳述;而「侮辱」則是抽象謾罵或嘲弄 |
C |
本於憲法平等原則,行為人就其所指摘之事,不論是茶餘飯後閒談聊天之資或利用記者會傳播,查證義務均應相同,而無高低之分 |
D |
甲於 1 月 1 日在 A 所居住的大樓大廳張貼誹謗 A 之大字報,且一直到該年底均未撕下,A 在甲張貼當日即見聞此事,但遲至同年 10 月 1 日始提告訴,雖然誹謗的文字圖畫繼續存在,A 之提告已逾告訴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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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妨害性自主罪章,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對未滿 7 歲之人為性交,一律成立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加重強制性交罪 |
B |
對 7 歲以上未滿 14 歲之人為合意性交,成立刑法第 227 條第 1 項與幼年人性交罪 |
C |
行為人明知被害人酒量不佳,故意對被害人灌酒,使其泥醉而陷入意識模糊狀態,進而與之性交,成立刑法第 225 條第 1 項乘機性交罪 |
D |
甲、乙共謀對丙為強制性交,約定由甲壓制丙,由乙對丙為性交行為,甲、乙皆成立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加重強制性交罪 |
#113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
成年人甲、乙、丙與 13 歲的丁共同謀議進入某豪宅行竊,其中甲負責竊盜的謀議與計畫,而僅由乙、丙、丁前往現場行竊。犯罪當日,甲在家中等待,乙、丙、丁前往目標現場,由乙負責在豪宅門口把風,丙、丁則入內行竊,於竊得大筆財物後,坐上乙接應的車輛離去,並回到甲家中由四人均分所得贓款。本案關於是否符合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4 款「結夥三人以上」加重竊盜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甲應計入結夥人數 |
B |
乙應計入結夥人數 |
C |
丙應計入結夥人數 |
D |
丁應不計入結夥人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