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學, | |||
主管計劃決策和情緒控管的前額葉皮質(prefrontal cortex)通常在 18 至 25 歲間發展成熟,因此未發展成熟的前額葉皮質會導致正值青春期的青 少年出現某些正向或負向行為。請寫出五項因未成熟前額葉皮質導致青 少年常見的行為特徵或型態,並說明之。 |
#113年,#司法人員三等考試,#行政執行官,#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 |||
為因應數位化趨勢,推展「智能政府」為當前世界各國重要之數位政策。 就行政權而言,將行政程序之開啟與進行、行政決定之作成,以及各種 行政行為的實施予以數位化,是刻不容緩的對應作為。請問:我國現行 行政程序法中,是否存有涉及行政數位化之相關規定?若有多數相關條 文時,各該規定彼此間之關聯性又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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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流行音樂主管機關,為推廣臺灣流行音樂、提升相關產業發展競爭 力,並且促進文化國目標之達成,訂定「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促進計畫作 業要點」。乙為流行音樂經紀公司,遂根據該要點,向甲提出流行音樂樂 團巡迴演出企畫書,申請補助金。案經甲審核,同意補助,雙方乃簽訂 「流行音樂產業補助契約」,約定乙依企畫書內容履約,應由本土之丙樂 團於 6 個月內完成全臺 10 場次巡迴演出,甲則分 2 期給付乙新臺幣(下 同)800 萬元補助金。嗣乙因無法與丙樂團達成合作合意,遂逕以丁樂 團進行巡迴演出。甲以乙未經雙方事先合意,片面未依契約內容履約, 構成違約,遂以 A 函解除契約,並要求乙限期繳回已受領之第 1 期補助 金 400 萬元。A 函送達於乙後,乙不服,認丁樂團同屬本土樂團,受歡 迎程度並不亞於丙樂團,由其巡迴演出,同樣能達到補助並促進臺灣流 行音樂之目的,並無違約之情事,更不生繳回已受領補助金之問題。請 問:甲若欲實現其追還補助金之金錢債權,應循何種途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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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先前任職於二級行政機關乙薦任 9 職等公務人員,遭人檢舉,其於
任用時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經乙調查屬實,遂依公務人員任
用法第 28 條第 4 項規定,以 A 函撤銷任用,並命甲限期 30 天內繳回任
職期間所領取之俸給及獎金等給付,合計新臺幣 350 萬元整。甲不服,
認其取得外國學歷後即已放棄外國國籍,任用公務人員時並不具有雙重
國籍身分,A 函之作成係基於錯誤之事實,應屬違法,遂向公務人員保
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復審審理期間,繳款期限屆至,甲仍未繳納,
乙遂移送該管行政執行分署丙強制執行。若您為行政執行官,應對本移
送案件是否立案進行如何之審查?又審查結果會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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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物聯網及平台經濟時代網路購物交易量大增,甲物流公司(下稱 甲)自民國 110 年起陸續增聘司機員達 20 人,以解決人力缺口。甲因認 為其與司機員間屬承攬關係,故並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8 條規定,為此等新進到職之司機員申報並提繳勞工退休金。案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下稱勞保局)調查,認定雙方僱用關係存在,甲違章情事屬實,遂依同 條例第 49 條規定,裁處新臺幣(下同)2 萬元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同 時依同條例第 53 條之 1 規定,公布甲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等資訊。惟甲 既未主動繳納罰鍰,於期限屆滿亦未補申辦並提繳勞工退休金。勞保局 遂依法再次對甲裁處 3 萬元罰鍰,並命限期改善。甲仍拒絕補行申報及 提繳義務,遭勞保局先後按月裁處罰鍰,總計達 20 次之多。勞保局認為 不斷裁處罰鍰,依舊無法迫使甲履行申報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之法定義 務;為達成勞工退休金條例保障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遂依據行政執行 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以代履行方式自行代替甲列表申報,並 依同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及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繕具繳款單,命甲限期 提繳 38,700 元之退休金,並諭知如不於期限內繳納,將移送行政執行。 請分析勞保局上開代履行措施之合法性。 |
#113年,#司法人員三等考試,#行政執行官,#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 |||
甲師為服務於乙國立高中(下稱乙校)之專任教師,因教學不力,確有 實據。乙校經法定程序後,依教師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予以解聘,並 以 A 函通知甲師。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主管機關以 B 函回復乙校核准 解聘甲師,惟依教師法相關規定,此一解聘並無限制甲師再任教師之法 律效果。此外,甲師亦遭人檢舉涉及校園性騷擾事件,乙校經法定程序 後,依教師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予以解聘,且議決四年不得聘任為 教師,並以 C 函通知甲師。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主管機關以 D 函回復 乙校並副知甲師核准解聘,且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請依行政法院現行 實務見解回答下列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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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附理由回答下列情形,提起行政訴訟時,其訴訟類型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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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建築研究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而欲報考建築師考試。考選部以甲所修習學分不符規定,以 A 函否准其 報考資格。請問甲不服 A 函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其應提起何種暫時性 權利保護?以期順利應考。另是否涉及本案預為決定?並應如何為暫時 性權利保護之聲明為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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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 L 地(坐落於嘉義縣)於前年經代理人乙出賣予丙(住所設於雲林 縣),並已完成移轉登記。甲向雲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確認乙代理甲與 丙間之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契約不生效力,並塗銷L地所有權移轉登 記;甲主張自己前年因病喪失意思能力,對乙授與代理權行為無效,乙 代理簽訂的L地買賣契約、所有權移轉契約均因無權代理而對甲不生效 力。甲的起訴,有無不合法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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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與乙的前訴中,主張自己對原告乙有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借款債 權,以之抵銷乙的 30 萬元請求,卻因無法舉證該筆債權存在,法院判決 乙全部勝訴確定。嗣後,甲找到該筆 100 萬元借款的乙簽名借據,遂向管 轄法院起訴乙,請求給付 100 萬元。受訴法院如確信該借據足以證明甲 對乙有該 100 萬元借款債權,其對於甲的起訴,應如何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