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警甄,#水上警察人員,#國際海洋法, | |||
當外國船隻在某國內水排放汙油,經由該國空偵機拍攝,並有充分證據對該海域造成污染,應由下列何種國家優先進行調查,提起司法程序? |
A |
船旗國 |
B |
港口國 |
C |
沿海國 |
D |
註冊國 |
#105年,#警甄,#水上警察人員,#國際海洋法, | |||
當外國船隻在某國內水排放污油,經由該國空偵機拍攝,並有充分證據對該海域造成污染,應由下列何種國家優先進行調查,提起司法程序? |
A |
船旗國 |
B |
港口國 |
C |
沿海國 |
D |
註冊國 |
#108年,#警大研究所,#法律學研究所,#水上警察研究所(海洋法制組),#法學緒論(同等學力加考), | |||
基於權力分立的關係,行政機關與司法審判機關在適用法律時各有 不同的適用原則 請分別說明之。 |
#105年,#警大研究所,#公共安全研究所,#法學緒論(同等學力加考), | |||
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須符合比例原則,司法機關為司法處分亦須符合比例原則。何謂比例原則?其具體內涵為何?試申論之。 |
#103年,#警大研究所,#公共安全研究所,#法學緒論(同等學力加考), | |||
我國警察人員執行公權力時,有司法警察與行政警察兩種身分,請分析警察人員在職權發動時,其程序及要件之差異? |
#100年,#高等考試三級,#各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 |||
人民有居住遷徙的自由,依司法院釋字第 454 號解釋,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
A |
憲法第 10 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出境或入境之權利 |
B |
對人民上述自由或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 23 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 |
C |
對於「國人入境短期停留長期居留及戶籍登記作業要點」第 7 點規定,關於在臺灣地區無戶籍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得不予許可、撤銷其許可、撤銷或註銷其戶籍,並限期離境之規定,係對人民居住及遷徙自由之重大限制,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依據 |
D |
對人民入境居住之權利,固得視規範對象究為臺灣地區有戶籍人民,僑居國外或居住港澳等地區之人民,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差異之規範,惟必須符合憲法第 23 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不得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定之 |
#100年,#高等考試三級,#各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 |||
有關財產權之限制,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項敘述正確? |
A |
得依其限制之程度,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範 |
B |
有關財產權之限制,必須以法律定之 |
C |
屬憲法保留層次問題 |
D |
原則上由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為之 |
#100年,#高等考試三級,#各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 |||
法律限制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何者錯誤? |
A |
此規定目的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民眾福祉暨維護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應屬合理正當 |
B |
此種有關兩岸關係事務之規定,係屬政治問題,立法機關就此所為之決定,釋憲機關不得審查 |
C |
以設有戶籍滿十年,作為其擔任公務人員之要件,仍屬必要及合理之範圍 |
D |
此種限制係考量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與臺灣地區人民之差異,仍屬合理 |
#100年,#高等考試三級,#各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 |||
有關言論自由,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說明何者錯誤? |
A |
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 |
B |
言論自由如以法律加以限制者,應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 |
C |
人民團體法第 2 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使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之政治上言論內容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相符 |
D |
政黨成立後發生其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經憲法法庭作成解散之判決後,始得禁止 |
#100年,#高等考試三級,#各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 |||
人民身體自由享有充分保障,行政執行法拘提管收事由相關規定是否違憲,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立法機關基於重大之公益目的,藉由限制人民自由之強制措施,以貫徹其法定義務,於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之範圍內,應為憲法之所許 |
B |
行政執行法關於「管收」處分之規定,於法定義務人確有履行之能力而不履行時,拘束其身體所為間接強制其履行之措施,尚非憲法所不許 |
C |
行政執行法如規定,「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者」得予以拘提管收,已逾越必要程度,與憲法第 23 條規定之意旨違背 |
D |
憲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法定程序」,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均須同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