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四等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行政法概要, | |||
甲為私立高級商業職業學校,係於民國84年間經改制前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改制後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准予籌設創校。國教署於107年2月23日向甲學校發出A函,依私立學校法第70條第2項規定命甲學校停辦。嗣後甲學校未能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下稱停辦辦法)所定期限,於111年1月16日前完成恢復辦理、新設私立學校,或與其他學校法人合併,而且未依規定主動陳報國教署核定解散,經國教署於111年6月8日以B函(下稱原處分)依私立學校法第72條第2項規定令甲學校即日起辦理解散。甲學校不服,對原處分提起訴願,並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經行政法院以C裁定駁回。甲學校對C裁定不服,遂提起抗告。試問:本案有無停止執行之必要? |
#112年,#四等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刑法概要, | |||
政府三申五令禁止公務員涉足有女陪侍的酒店,在這些風化場所進行性交或猥褻的違法性交易行為,所引發的刑法問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在封閉式包廂內陪侍之女性,可能觸犯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 |
B |
陪侍女性主動引致性交易者,可能觸犯刑法第231條引誘營利罪 |
C |
開設酒店之人媒介性交易者,可能觸犯刑法第231條媒介營利罪 |
D |
公務員前往消費行為本身,即構成刑法第231條第2項包庇行為 |
#112年,#三等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 |||
少年法院為保護處分裁定前,認有必要時,得徵詢適當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之意見,並得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符合少年所需之福利服務、安置輔導、衛生醫療、就學、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家庭處遇計畫或其他資源與服務措施之相關會議(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5項規定)。試問:新北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如對有施用第三級毒品K他命、硝甲西泮等曝險行為之少年王OO進行輔導後,經評估認由少年法院處理,始能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敘明理由並檢具輔導相關紀錄、有關資料及證據,請求少年法院處理,如果您是少年調查官,如何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9條、第42條第5項及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等規定進行少年需保護性之評估? |
#112年,#三等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行政執行官,#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 |||
甲經核准於A直轄市經營B民宿5間客房。A直轄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下稱A觀光局)發現,B民宿有違反民宿管理辦法第30條第5款「擅自擴大經營規模」之情事,A觀光局乃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7項規定裁處甲9萬元罰鍰,擴大部分於文到3日內歇業。甲不服,主張依發展觀光條例第3條之規定,A直轄市政府始為管轄機關,A觀光局並無發展觀光條例之管轄權;A觀光局對甲之裁罰處分,既「缺乏事務權限」,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款之規定,應屬無效。試問:甲主張有無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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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所有坐落A縣之土地都市計畫範圍內之道路用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現場置有鋼鐵支架、貨櫃屋及水塔等,占有面積達17.46平方公尺,A縣政府因民眾檢舉,認定甲違法使用,違反都市計畫法第51條,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於民國105年7月22日以B函通知甲裁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並命應於同年9月13日前拆除鋼鐵支架、貨櫃屋及水塔等恢復原狀。甲未進行行政救濟,A縣政府迄今亦未強制執行。試問:A縣政府得否再為B函之執行?若不得再為執行,得否再為罰鍰及命拆除恢復原狀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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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颱風來襲,A市區某巨型帆布廣告物鐵架搖搖欲墜,民眾通報後,A市政府為避免結構物倒塌危害附近居民及住家安全,隨即派員前往拆除。嗣後A市政府查明該廣告物為多年前B公司所架設,乃去函通知B公司:「本府代為執行貴公司廣告物緊急拆除作業,執行費用20萬元整,請於文到後30日內繳納。未依限繳納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B公司不服,主張A市政府事前並未作成行政處分限期命其拆除廣告物,B公司無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之情事,應不得向其收取代履行費用。試問:B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A市政府得否向B公司收取拆除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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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行政院發布之縣(市)長、副縣(市)長、鄉(鎮、市)長待遇表,鄉(鎮、市)長之待遇比照簡任第10職等本俸5級人員俸給支給。某A鄉公所遂依前開規定,核定鄉長B之待遇,惟該鄉所在地之C縣政府審議後,決定將之提高至簡任第11職等本俸5級人員俸給支給,雖僅多出不到千元,但肯定鄉長B戮力從公,略表心意。如A鄉公所不服,得否提起訴願?如A鄉公所仍按原決定發給俸給,B鄉長得否提起訴願? |
#112年,#三等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 |||
甲公司因經營不善聲請法院為破產宣告,嗣法院審核後認符合破產之要件依法宣告甲公司破產,於破產程序中B向法院申報債權主張在甲公司之廠區內之A車係屬B所有,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C則向法院主張對甲公司有債權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已罹於十五年時效),國稅局則向法院申報甲公司破產宣告前有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300萬元,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則向法院主張甲公司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第92條積欠罰金200萬元,請問各該申報之債權是否均應列入破產債權?請說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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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回答下列問題:(請詳列計算式,否則不予計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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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於X1年度開始營業,當年度稅前財務所得為$1,400,000,適用之所得稅率為20%,但政府已經公告新生效之所得稅率,將於X2年度開始提高至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