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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於 98 年 11 月 6 日作成釋字第 666 號解釋,其主文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二年屆滿時,失其效力。」亦即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社維法)「罰娼不罰嫖」之規定違憲。立法院於 100 年 11 月 4 日修正同法相關條文(見以下附錄),規定除非在「性交易專區」內之合法性交易,否則「娼嫖皆罰」。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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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廠商甲依政府採購法以新臺幣(下同)45 萬元標得某採購案,履約期間自 98年 1 月 1 日至 99 年 12 月 31 日。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甲於履約期間僱用員工總數逾 800 人,惟僅進用原住民 1 人,乃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規定,作成A 函,以甲進用原住民未達法定標準,命甲繳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17,280 元計算之代金。甲則以其標案金額甚微,所獲利益甚少,且已盡招募之能事,惟仍無法順利依法定標準進用原住民,不願繳納。請試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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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女為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乙男合法結婚並獲准依親居留於臺灣地區。某日,甲女參與主題為「我要身分證:大陸配偶 4 年定居」之合法集會遊行,並於遊行進行中,持麥克風慷慨激昂陳詞,批評政府忽略大陸配偶權益。嗣後,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甲女參與「政治活動」為由,認定其構成「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並在未給予甲女任何答辯之機會情形下,逕行作成強制出境之處分。甲女與丈夫子女家庭生活一向幸福美滿,不願與家人分隔兩地,故拒絕自行出境。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即作成暫時收容處分,將甲女置於收容所。請援引相關憲法條文、大法官解釋,就以下問題,陳述正反可能之不同見解,並附理由提出你的見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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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於嘉義縣公同共有二層樓房一棟,於其父母過世後,僅由甲居住使用。民國(下同)101 年甲、乙、丙、丁以書面協議房屋稅由丁繳納,並將該房屋稅繳納協議之書面通知嘉義縣政府稅捐稽徵處。孰料嘉義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於 102 年6 月 1 日仍將房屋稅繳款書送達予甲,命其代繳,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載明繳款書已送達予甲及繳納期間為同年 7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送達公同共有人甲、乙、丙、丁。請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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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臺北市有一筆土地,多年來供公眾通行使用,已成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惟臺北市政府礙於經費,迄未為徵收,試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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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甲負責人 A 向主管機關申請室外遊行許可,預計於 20 日後舉行全民反黑心食品大遊行。申請遊行路線自臺北市中華路一段行政院環保署前開始,沿中華路、忠孝西路、忠孝東路行政院、中山南路立法院、信義路至中正紀念堂廣場。主管機關乙審查 A 之申請後,同意發給許可,惟遊行舉行當天為元旦連續假期開始前一天,為避免影響民眾返鄉或出遊及維護市容整潔,在許可附註三項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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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所有一筆土地,於民國(下同)70 年經分割為 A 地號與 B 地號二筆土地。其中 B 地號土地因乙縣之丙鎮公所辦理都市計畫道路工程需要,而有徵收之必要,於同(70)年徵收過程中,因作業錯誤,將 B 地號土地誤植為 A 地號,經報請臺灣省政府准予徵收後,乙縣政府公告徵收 A 地號土地,發給甲地價補償費,並將 A 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丙鎮所有,惟事實上丙鎮公所係將 B 地號土地闢為公用道路使用。90 年間,乙縣政府於地籍圖重測時,發現上述徵收錯誤,乃報經內政部核准公告撤銷 A 地號土地之徵收,並回復 A 地號土地所有權登記予甲,但該 B 地號土地仍繼續供道路使用。請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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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市政府為關懷並慰問設籍該市因公傷殘之退役軍人,爰訂定「甲市因公傷殘退役軍人慰問金發給辦法」,並編列預算,於每年三節造冊核發慰問金。其辦法如附件。乙係因公傷殘而退役之志願役軍人,回到入營前戶籍地之甲市辦理戶籍登記,並申請核發慰問金。甲市政府乃依乙提供之金融帳戶按時發給三節慰問金,每節新臺幣五千元。二年後,乙未收到甲市政府之春節慰問金,乃去函甲市政府申請繼續核發。甲市政府兵役處函復:「依法律規定,因公傷殘之志願役軍人已領有撫卹金。現因本府財政日益緊縮,故已修正該慰問金發給辦法,不再編列預算對因公傷殘之志願役軍人發給慰問金」等語。乙認為其從軍報國致傷殘,國家理應從優照顧其生活,甲市政府不應修法停發,此舉侵害其憲法上之財產權;且其兩年來依賴該慰問金生活,甲市政府修正前開辦法,有違信賴保護原則。試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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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社會名人,對於核能發電政策持極端反對立場,曾公開宣示:「若政府持續擴大核能發電的計畫,將無限期以絕食抗議,政府若不表示將來放棄核能的使用,絕食抗議絕不停止。」鑑於國內經濟發展及發電的公益需求,政府一直未宣布將來有放棄使用核能發電的可能性。該社會名人遂依其公開宣布的內容,進行絕食。為表達對核能政策的抗議,該名人遂依法申請集會,並發表「絕食宣言」。此一事件引發媒體的持續關注,絕食活動進行至第五天,該名人出現虛脫的現象,眼見活動再持續下去,該名人可能會有生命危險。主管機關人員見此種情形,擬依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有關「即時強制」的規定,以該名人有「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擬對之進行「強制灌食」,但該名人當時仍有意識,表示拒絕。請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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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市政府為抑制房價,訂定「A 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其中第 15 點第 1 項規定:「房屋為鋼筋混凝土以上構造等級,經逐棟認定具有下列八項標準,為高級住宅,其房屋構造標準單價按該棟房屋座落地點之街路等級調整率加成核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