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在臺北市自宅頂樓搭建一處空中花園,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遭鄰居檢舉由建築主管機關現場履勘後,認定為違章建築,根據建築法作成 A 行政處分命其拆除。某甲認為該處分之作成,未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同時處分所命拆除之建物亦有誤植所在位置之情形,係屬無效之行政處分。於是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6 條規定,未經訴願程序即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確認該處分無效。該案在高等行政法院開庭審理之際,法官行使闡明權限,表示該案應當不至於構成「無效」行政處分,至多僅為「得撤銷」之行政處分。某甲擬在高等行政法院將本案訴之聲明變更為「請求撤銷 A 行政處分」。試問: (一)本案某甲所提訴訟,就原本所提「確認訴訟」與擬變更之「撤銷訴訟」言,二者訴訟標的是否相同? (二)本件變更聲明為「請求撤銷 A 行政處分」是否合法?
本題答案:
#110年,#高等考試三級,#財稅法務,#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及國家賠償法,
某直轄市 A 市長有感於轄內歷史建築眾多,雖均未達到中央政府所主管之「古蹟」之年代標準,但仍有相當之文化價值。於是提案由市議會通過「A 市市定文化歷史建築自治條例」,授權該市文化局得指定「市定古蹟」。市民某甲在該市有老宅一棟,已與建商談妥都更改建。詎料竟為 A 市文化局依據前揭自治條例,作成行政處分指定該老宅為市定古蹟,導致某甲喪失將老宅進行都更之經濟利益。某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該指定為市定古蹟之行政處分違法。行政法院經審理,亦認定指定古蹟並非直轄市之權限,行政處分確有違法而加以撤銷。判決主文為:「A 市所作成指定○○老宅為古蹟之行政處分撤銷、發回 A 市文化局另為適法處分」。發回後,A 市文化局經重新調查,仍然認為該老宅有相當之歷史文化價值,於是仍然重新作成將該老宅指定為古蹟之行政處分。試問 A 市文化局就發回後之該案,有無重新作成將該老宅指定為古蹟之行政處分之權限?倘若重新作成之處分為違法,某甲應如何請求其無法參與都更之經濟損失?
甲係經主管機關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的大陸地區人民,經免試入學程序經財團法人 T 市 A 高級中等學校錄取並報到。甲向 A 高中提出 109 學年度免學費補助申請表,申請免學費補助,由 A 高中上傳申請資料到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助學補助系統網站,再由教育部彙總送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調。惟依財稅查調與特殊身分電子查驗結果,甲因非持國民身分證,資格不符,無法申請補助,A 高中依此查驗結果,通知甲繳納學費。甲不服,如何進行救濟? 參考條文: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六條:「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之學生,或符合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私立學校之學生,不適用第四條免納學費及補助之規定。但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六項但書所定免試入學之學生,不在此限。」 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實施要點第五點:「申請學費補助之程序如下:(一)學生:1、於每學期依學校規定期限填妥申請表,並繳驗戶口名簿正本(驗畢退還),必要時應提供新式戶口名簿(包括記事)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