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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乙、丙三家廠商參加丁機關採購案之投標,嗣經查發現甲、乙、丙三廠商之押標金,均由同一銀行匯入丁機關指定帳戶,且通匯序號連號,丁機關認為本件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乃依投標須知規定,沒收甲、乙、丙等三家廠商押標金各新臺幣 20 萬元,並取消其次低標之決標保留權。請問:丁機關該依據政府採購法那一條規定為不予發還押標金之處分?若丁機關因此而沒收甲、乙、丙三家廠商之押標金,甲、乙、丙不服而循序提出異議、申訴,均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有無審判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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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 35 條:「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得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該法允許採行替代方案之立意為何?廠商應於何時及應提出何內容?每一項目是否僅允許提出一個替代方案?若因得標廠商未能履行替代方案降低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原有功能條件或降低主方案之效率等情形時,機關應為如何之措施?其因替代方案之履約問題發生糾紛,應向行政法院或民事法院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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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縣為自治財政需要,並維護地方景觀之保育及永續發展,依地方稅法通則制定 A 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該自治條例第 9 條規定:「本特別稅之稅課收入,應提撥一定比例,分配各鄉(鎮、市)補助建設之用;其比例及分配辦法由本府另定之。」A 縣政府遂依前揭規定訂定 A 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補助鄉(鎮、市)分配辦法。A 縣政府為讓該府各局處單位能清楚明瞭其在稽徵該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之流程與分工,另訂定 A 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稽徵作業手冊。試問:上述地方稅法通則、A 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A 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補助鄉(鎮、市)分配辦法與 A 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稽徵作業手冊之法律性質各為何?請附具理由說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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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機關(下稱 A)與甲公司(下稱甲)簽訂一書面契約,約定 A 應貸款予甲新臺幣 X 萬元以購置綠能設備,並分二期支付貸款款項,但甲須購買我國廠商生產之材料建置設備。A 支付第一期款項後,因甲未購買我國廠商生產之材料建置設備,而拒絕支付甲所請求之第二期款項。甲對此不服,向 B 行政法院(下稱 B)提起行政訴訟。試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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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說明下列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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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開庭時,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請說明審判長不應許可之情形。又在庭之人未經審判長許可自行錄音,無端高聲怪叫,審判長得為如何之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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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報關有限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申報進口泰國蝦,經查驗結果,有走私調包貨物之嫌,甲公司員工乙承認為逃避檢疫,冒用丙公司作為進口人名義偽造提單、委任書、發票及裝箱單文件,由甲公司辦理通關,實際進口貨物為非洲活鸚鵡。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認為甲公司冒用丙公司作為進口人名義,偽造委任書等報關文件,已成立關稅法授權訂定之「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39 條第 2 項規定之違章行為,且為逃避檢疫,竟透過調包手法,將活鳥私運進入國境,恐使境外傳染病或病毒流入國內,嚴重影響公共衛生,甚或威脅國人及動物生命安全,違規情節重大,逕予廢止甲公司報關業務證照。甲公司主張員工乙有偽造文書前科,調包進口活鸚鵡為員工乙之個人故意行為,與甲公司無關,甲公司不應受罰;且廢止報關業務證照違反比例原則,甲公司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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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甲因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3 年,褫奪公權 2 年。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下稱公懲會)判決甲撤職並停止任用 2 年。甲主張其於懲戒前已辭職獲准而不具公務員身分,公懲會不應對甲予以懲戒;況甲已受刑事判決,公懲會之懲戒判決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請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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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而遭 A 縣政府計算不法利得,裁處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之罰鍰新臺幣(下同)10 億元並勒令歇業。其後地方法院判決甲公司董事長有期徒刑 10 年、甲公司罰金 5 千萬元。對於甲公司不服 10 億元罰鍰及勒令歇業所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甲公司於訴願程序進行中,先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停止執行,又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甲之停止執行聲請案?(2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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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縣政府認定乙所有之房屋為程序違建,以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下稱 A 函)載明:「臺端違反建築法第 25 條規定,擅自建造建築物,請於收到本通知後 30 日內,依建築法令規定,檢齊文件申請補辦建造執照,逾期未補辦申領建造執照手續或申請執照不合規定,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將通知工程隊拆除。」乙逾期未補辦,甲縣政府以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下稱 B 函)通知乙:「臺端之違章建築逾期未補辦申請申領建造執照手續,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應執行拆除。」乙不服 A 函及 B 函,有何行政救濟途徑?(25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