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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甲縣政府為方便其外地工作縣民補領國民身分證件,與乙市政府協商研議「協助代收申請及代發新國民身分證件實施計畫」,擬由乙市政府所轄戶政事務所,代為收受設籍甲縣縣民之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案件,並轉寄至其戶籍所在地之甲縣戶政事務所製作證件後,再由乙市受理地之戶政事務所代發新證。試問:上開甲縣政府將其「代收申請及代發新國民身分證件業務」委由乙市政府辦理乙節,於甲縣政府與乙市政府間,究屬權限之委託或委辦,抑或屬職務協助之關係?請申論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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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第 46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應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試問:對於上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為「土地現值之公告行為」,主張權利受有影響之人民,應如何尋求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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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甲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項規定之測試檢定處所,拒絕接受酒測測試,主管機關遂依同條例同條第 4 項規定,對甲作成裁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四小時之裁決,並於裁決書中記載「依同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甲於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試問:上開裁決書中關於「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記載,是否為行政處分?請申論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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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民國 92 年 11 月 6 日工程企字第 09200438750 號函(以下稱 A 函),規定將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情形,認定為符合同法第 31條第 2 項第 8 款規定之「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違反廠商所繳押標金應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應予追繳。試問:政府採購法之主管機關,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得否以發布行政函釋(即上述 A 函)方式,補充同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規定之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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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9 條之規定,任何人不得對兒童及少年為身心虐待之行為。違反者,依同法第 97 條之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今 A 市轄區內因保母虐待幼兒之事件頻傳,經媒體披露導致民眾觀感不佳,認為 A 市政府執法不力,A 市政府乃下令凡保母有虐待幼兒之行為,經查證屬實者,一律處以法定罰鍰額最高額並公布保母姓名。請以此為例,說明行政裁量之概念、種類及裁量瑕疵之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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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法均有管轄權之情形,應如何處理?請就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之相關規定,舉例說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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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公務員,依規定得申領其在學子女之子女教育補助費。甲結婚後,誤以為其妻前婚姻所生、並未由甲收養之子乙亦得由其申報子女教育補助費,遂自民國 99 年 9 月起,逐學期申領乙之子女教育補助費,至 105 年 2 月止計申領新臺幣 30 萬元。甲所屬之 A 行政機關於 105 年 3 月間始發現甲不符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之資格,遂於 105 年 4 月 11 日以行政處分書通知甲,其自 99 年 9 月起即不具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之資格,撤銷各該學期補助之核定,並命甲於函到次日起 30 日內繳還前所領得之子女教育補助費共 30 萬元。甲不服,主張 A 機關應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不得逕作成行政處分命其返還;且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為五年,A 機關應僅能請求自105 年 4 月 11 日起回溯五年間之補助費。試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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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甲因酒後駕車,遭員警查獲,案經移送該管 A 市政府交通裁決所處理,裁決新臺幣 25,000 元之罰鍰,並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試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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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欲於 A 市某地申請開發興建大型購物中心,經 A 市建築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審查後,發函甲公司,其函文意旨:「台端建築執照申請案,依法應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始能發給建築許可,敬請諒察。」請就該函文之法律性質及其法律效果,以及甲公司得否對之提起行政救濟,分別詳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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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一般處分與法規命令應如何區別?請分別詳述並舉例說明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