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四等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法警,#執行員,#行政法概要, | |||
甲欲參加國家考試,報名後考選部以其資格不符而拒絕其報考,甲若仍希望參加該次考試,依法應如何請求救濟? |
A |
立即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無效之訴 |
B |
立即向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
C |
立即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之假處分 |
D |
立即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之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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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收容聲請事件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
收容聲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B |
行政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之聲請事件,應訊問受收容人 |
C |
行政法院認收容異議、停止收容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
D |
收容聲請事件,除別有規定外,準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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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為之交通裁決,原則上應向下列何者尋求法律救濟? |
A |
向裁決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
B |
向地方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 |
C |
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
D |
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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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計畫違法而損害其權利,應如何提起救濟? |
A |
向核定都市計畫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請求撤銷該都市計畫 |
B |
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命核定計畫之行政機關發布特定內容之都市計畫 |
C |
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命核定計畫之行政機關發布特定內容之都市計畫 |
D |
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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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賠償法規定所稱執行職務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指公務員行使其職務上之權力且與其所掌之公務有關之行為 |
B |
須在公務員權限範圍內 |
C |
行為與職務在外觀、時間或處所具有密切關連 |
D |
行為應與職務內容具有密切關聯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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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益徵收概念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
徵收之標的僅限於土地 |
B |
徵收必須給予合理補償 |
C |
徵收之公益目的必須特定 |
D |
徵收原則上必須有法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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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同一國家賠償事件,數機關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被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未被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參加協議 |
B |
未被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未參加協議者,應自行與請求權人進行協議 |
C |
請求權人得對賠償義務機關中之一機關,或數機關,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
D |
請求權人如同時或先後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全部或一部之賠償時,應載明其已向其他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之金額或申請回復原狀之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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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非屬國家賠償法上所定之「公共設施」? |
A |
臺北市凱達格蘭大道 |
B |
出租給私人企業經營之公有設施 |
C |
私人所有之既成道路 |
D |
公立學校之校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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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國立大學教師甲於民國111年8月1日提出升等副教授之申請,經系教評委員會、院教評委員會、校教評委員會審議後,均決議該升等案不通過。在該評議程序中,系教評委員會及院教評委員會均僅通知甲師決議結果為不通過,得於一定期間內對決議結果提出申覆,但未有任何說明及理由,亦未附上會議紀錄。甲師主張系、院教評委員會應提出評議理由及會議紀錄,供其閱覽,否則無法提出對自己實質有利的申覆內容。該系、院教評委員會則認為其決議為行政內部擬稿,非行政處分,不必提供給甲師閱覽。試問:甲師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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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A大學之專任教師。A大學於民國105年9月接獲乙學生通報甲師疑似性騷擾行為後,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作成調查報告,經該校性平會調查後於105年12月20日作成決議:甲師多次碰觸乙生隱私部位並寄發色情圖片予乙生,該行為已達性騷擾情節重大,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及第4項規定,予以解聘,於甲師解聘尚未生效前,移送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學校教評會)予以停聘。A大學於106年1月20日以B函通知甲師並報請教育部同意。教育部以106年6月13日C函(下稱原處分)回復A大學,同意照辦。A大學以106年6月16日函通知甲師,自該函送達之次日起生效。甲師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遭到駁回。甲師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試問:行政法院得否推翻 A 大學性平會調查報告中對事實部分的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