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律師,#綜合法學(一) ,#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
甲實行殺人行為後,擔心被警方逮捕,乃以1百萬元為代價請乙冒充甲向警察局自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甲乙成立頂替人犯罪之共同正犯 |
B |
甲乙成立圖利罪之共同正犯 |
C |
乙成立頂替人犯罪 |
D |
乙成立隱避人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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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於夜間逮捕某起放火罪之犯罪嫌疑人甲後,將其解送至警察局。於警察局中,警察問甲:「那幾間房子是不是你燒的?」甲因而坦承犯有放火的相關罪行。關於甲之陳述有無證據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甲之陳述無證據能力,因為夜間詢問屬於疲勞詢問,已屬以違反甲意願之方式違法取得自白 |
B |
警察之詢問雖係於夜間進行,但不當然構成疲勞訊問。甲之陳述是否有證據能力,需視警察詢問時是否有使用強暴或脅迫等不正方法,以及甲之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而定,未能一概而論 |
C |
甲之陳述有無證據能力,應同時考量公共利益之維護及人權之保障後而為決定 |
D |
若甲之陳述出於任意,且警察詢問係出於善意時,則具有證據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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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在臺北及桃園等地意圖營利開設職業賭場,被臺北市警察局查獲。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以違反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罪嫌,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案件繫屬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復以同一案件向桃園地方法院提起公訴。桃園地方法院於99年4月30日諭知被告甲有罪科刑判決,因檢察官及被告均未提起上訴,該項判決於同年6月30日確定。之後,臺北地方法院就同一案件審理結果,於同年7月1日諭知有罪科刑判決,檢察官及被告亦均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對於同一案件之前後兩個確定判決,應如何予以糾正? |
A |
依非常上訴撤銷臺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改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諭知免訴判決 |
B |
依非常上訴撤銷臺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改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 |
C |
依非常上訴撤銷桃園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改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諭知免訴判決 |
D |
依非常上訴撤銷桃園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改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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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撞見乙毆打丙,甲予以制止,並將乙扭送至警察局。於警察局,丙表明欲對乙提起告訴。乙自知理虧,當場向丙道歉,丙即表明撤回告訴,不再追究。於警詢後,警察擬將乙移送至地方法院檢察署接受檢察官之訊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甲之逮捕違法,因為傷害僅屬輕微犯罪,施以逮捕此等侵害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並不合比例原則,故甲之逮捕應屬不合法 |
B |
警察得直接釋放乙,因為丙已表明原諒乙,撤回告訴,再將其解送至地方法院檢察署,並無任何偵查上的實益可言 |
C |
警察應將乙解送至地方法院檢察署,接受檢察官之訊問,但經檢察官之許可者,警察得不解送,直接予以釋放 |
D |
即便丙已表明不再追究,警察仍須將乙解送至地方法院檢察署,接受檢察官之訊問,檢察長始有權限決定是否釋放受拘提或逮捕之現行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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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開車遭後車追撞而受傷。該車肇事後,並未下車察看,隨即逃逸。甲向警察告訴,肇事的車是一部紅色跑車。其後警察調閱車禍現場的監視錄影帶,果然發現該紅色跑車出現於肇事地點,警察即循線追緝逮捕到該車駕駛丙。警察通知甲到警局接受詢問,不料,甲前一天因傷勢轉劇陷入昏迷,致無法接受詢問。其後,丙被檢察官以肇事逃逸罪及過失重傷罪提起公訴。審判時,丙否認犯罪。法院因甲無法言語而未傳甲到庭作證。最後,法院以警察調查報告(調查報告內記載甲曾陳述肇事車輛是紅色跑車)、刑事警察局關於被告丙車輛有肇事痕跡的鑑識報告、從監視錄影帶轉錄之肇事車輛照片為被告有罪判決之依據,判丙罪刑。下列關於法官採用警察之調查報告作為判決依據之 |
A |
該調查報告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1款,法官能逕採為證據 |
B |
該調查報告內容為被害人甲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2款規定,法官能合法採為證據 |
C |
除非當事人同意使用該證據,否則該調查報告並無證據能力,法官不能採為證據 |
D |
該調查報告屬於書證,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宣讀或告以要旨,即能採為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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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題,法官採用刑事警察局關於丙車有肇事痕跡的鑑識報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鑑識報告屬於鑑定證據,國內學說實務對此並無爭議,因而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規定得逕採為證據 |
B |
鑑識報告屬於書證,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第1項宣讀或告以要旨後,即得逕採為證據 |
C |
鑑識報告屬於傳聞證據,國內學說及實務皆承認法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1款逕採為證據 |
D |
除非當事人同意,否則法官不得逕採用該鑑識報告,而應傳喚製作該鑑識報告之司法警察(官)到庭陳述 |
#106司法特考,#書記官,#直達員,#法警,#監所管理員,#刑法概要, | |||
甲任職市政府警察局某分局派出所所長,於民國 106 年 7 月 31 日,在轄區查獲 A 施 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帶回所內偵辦。由於該週取締施用毒品案件之專案勤務績效 (績效有期間限制)已足夠,打算將本案績效挪到次週,因而指示承辦製作筆錄警 員 B 將已製作之筆錄日期更改為次週「8 月 7 日」,B 拒絕更改日期,並將筆錄退回 甲。於是甲自行將筆錄日期塗改為次週「8 月 7 日」,私下又取用另一休假警員 C 的 職章,在筆錄上蓋章後將案件函送檢察機關。 試附理由說明:甲之行為在刑法上應如何評價。(25 分) |
#106司法特考,#監所管理員,#法警,#刑法, | |||
甲任職市政府警察局某分局派出所所長,於民國 106 年 7 月 31 日,在轄區查獲 A 施 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帶回所內偵辦。由於該週取締施用毒品案件之專案勤務績效 (績效有期間限制)已足夠,打算將本案績效挪到次週,因而指示承辦製作筆錄警 員 B 將已製作之筆錄日期更改為次週「8 月 7 日」,B 拒絕更改日期,並將筆錄退回 甲。於是甲自行將筆錄日期塗改為次週「8 月 7 日」,私下又取用另一休假警員 C 的 職章,在筆錄上蓋章後將案件函送檢察機關。 試附理由說明:甲之行為在刑法上應如何評價。(25 分) |
#109司法特考,#監所管理員,#法警,#執達員,#刑法, | |||
甲殺死乙後,後悔不已,二天後自行至警察局投案,並坦承自己殺死乙的犯罪事實。沒想到警方在甲前來警局之前,早已掌握證據,懷疑甲為犯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甲已自首,依法律規定必須減輕其刑 |
B |
甲是自白,因為甲已經符合自首要件 |
C |
甲不構成自首,因警方已經掌握甲涉案之證據 |
D |
甲是自首,依法律規定得減輕其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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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警察局警察甲得知A於其轄區外之其他縣市經營職業賭場,甲便向A表示,應該意思意思一下,以後有臨檢時會馬上告知A,於是A交付甲新臺幣10萬元。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
A |
第121條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
B |
第122條違背職務受賄罪 |
C |
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
D |
第346條恐嚇取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