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四等,#行政警察人員,#交通警察人員,#犯罪偵查概要, | |||
下列何種情形之下,司法警察機關於偵查犯罪時,無須經檢察官之許可,及向該管管轄法院聲請令狀? |
A |
司法警察發現犯罪嫌疑人居無定所,且犯罪嫌疑重大者,得逕行逮捕之 |
B |
警察機關偵辦刑案因情況急迫,基於案情需要必須調取通信紀錄者,即可逕行調取之 |
C |
警察機關因調查犯罪之必要時,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證人到場說明案情 |
D |
偵查中警察機關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證據有滅失之虞者,得逕行執行緊急搜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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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偵辦刑案,有關對於被害人之保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詢問受傷之被害人,應以救護為先,並以多次詢問為原則以及詳實記錄之 |
B |
性侵害之移送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被害人姓名以代碼稱之 |
C |
被害人受詢問時,依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審酌案件情節及被害人之身心狀況後,得利用遮蔽設備,將被害人與被告、第三人做適當隔離 |
D |
被害人於受詢問時,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得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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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交通事故處理肇事現場逃逸案件,下列何者錯誤? |
A |
逃逸之車輛所遺留的油漆碎片,應使用鑷子進行採集為宜 |
B |
現場跡證應以尋找車體的散落物,為破案之重要關鍵證物 |
C |
現場肇事車輛撞擊下產生之血跡、油漆片、玻璃等證物,應加以留存紀錄 |
D |
現場拍照不宜從各種不同角度與地點拍攝,應以現場重要跡證為拍攝核心,以避免失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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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是屬於「情況性跡證」? |
A |
因人對人、人對物或物對物間接觸所生成的證物 |
B |
從現場遺留的凶器、指紋、衣物等物證,可連結到嫌犯曾至現場 |
C |
手錶停止的時間、屍體腐敗狀況、傷痕位置與形態、現場門窗關閉、開啟等、抽屜開啟位置等情形所呈現的跡證 |
D |
室內現場有無汽油味、瓦斯味、屍臭味、車輛引擎溫度、輪胎印痕、交通號誌等情形,須加以記明筆錄或照相、錄影方式記錄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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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跟監與監視的偵查手段,下列何者錯誤? |
A |
跟監或監視人員應儘量避免穿戴引人注目之特殊物件 |
B |
跟監與監視,同屬動態式觀察紀錄相關訊息之任意偵查活動 |
C |
被跟蹤對象故意製造突發事故,陷執行跟監之人員於不利的情境時,應設法儘速撤離 |
D |
被跟蹤對象突然進入屋內,跟監人員應迅速利用附近隱蔽物,進行埋伏或重新部署等必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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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使用通知書送達應受送達人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送達時送達人應製作送達證書,交予應受送達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
B |
有關通知書之送達,若無急迫性或時效性之案件,應以留置送達方式為原則 |
C |
送達時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應送達文書交予辨別事理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代收之 |
D |
送達時應受送達人無法律上理由而拒絕收領者,得將通知書留置於送達處所,將送達情形於送達證書記明後附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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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中扣押物須經所有人或持有人之請求,在何種情形下,警察機關得經檢察官核可,暫行發還給所有人或持有人負責保管之? |
A |
經查該扣押物並非贓物者 |
B |
必須等到案件獲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者 |
C |
經查確係請求人所有或持有,而無他人主張權利者 |
D |
所有人或持有人對扣押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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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執行搜索、扣押之注意事項,下列何者最正確? |
A |
執行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所未記載者,不得扣押之 |
B |
拘提逮捕人犯後,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住宅 |
C |
檢察官自行聲請搜索票交付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後,警察於執行完畢後,應於 3 日內回報 |
D |
執行完畢後而有扣押之物時,應將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正本、搜索扣押筆錄影本連同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儘速函報核發搜索票或扣押裁定之法院 |
#113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
甲、乙、丙三人因夜市擺攤糾紛,毆打隔壁攤位的丁,使丁受到輕傷,但並未波及其他攤位或周邊居民,正在巡邏的警察戊剛好在夜市裡購買晚餐,聽到有吵鬧聲及警網通報前往處理時,甲、乙、丙因害怕被逮捕,一起將圓凳砸向戊之後,拔腿就跑。依實務見解,甲、乙、丙可能構成下列何罪? |
A |
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罪 |
B |
刑法第 150 條第 1 項妨害秩序罪 |
C |
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脫逃罪 |
D |
刑法第 283 條聚眾鬥毆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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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接受詢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通知書之記載,如同拘票應記載事項,包含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
B |
若司法警察(官),因情況急迫而有必要時,臨時以電話、親自登門或其他方式,告知案由後請犯罪嫌疑人到場接受詢問,亦屬合法 |
C |
司法警察(官)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不具直接強制效果,犯罪嫌疑人得依其自由意思決定是否到場接受詢問,或到場後隨時均可自由離去 |
D |
犯罪嫌疑人收到通知書到場接受詢問後,縱其身心未受拘束,司法警察(官)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 1 項踐行告知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