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三等,#行政警察人員,#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 | |||
警察偵辦某竊盜案件,發現贓物之中除一般財物之外,還有一部挖土機,若無被害人報案,請問該挖土機該如何扣押較為妥當? |
A |
仍應先隨案移送至地檢署,再由檢察官決定是否移至他處保管 |
B |
大型贓證物以拍照存證並於搜索筆錄載明即可 |
C |
應交與適當之第三人保管,並將保管單隨案移送 |
D |
應請適當之第三人收購後,以該價金為扣押物 |
#110年,#三等,#行政警察人員,#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 | |||
下列關於組織犯罪認定與偵辦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
所謂「犯罪組織」以具有名稱、固定場所或分工明確等為必要 |
B |
犯罪組織也包括為了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者 |
C |
偵辦此類案件,尤應注意其財產及不法利得的來源及流向 |
D |
若有檢舉人,其身分資料應妥善封存,並附入移送之文書內 |
#111年,#三等,#行政警察人員,#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 | |||
員警甲攔查一部行車不穩的車輛,在查驗駕駛乙身分之際,聞到濃濃的
酒氣,要求乙下車配合酒測。當員警甲開啟乙的車門,一望其副駕駛座
下方腳踏墊上方放置手提包一個。在詢問過程中,乙告稱:手提包裡面
的東西,是朋友臨時寄放的雜物。員警甲此時發現其有槍械的前科,試
著請其自行交付該手提包,同時自外部觸摸,並試提該手提包,發現頗
有重量。這時,乙見狀神色緊張、言詞閃爍,拒絕員警甲再度觸碰其手
提包,經員警甲規勸乙自首,乙勉強打開該手提包,員警甲因而查獲包
內改造手槍一把及子彈七顆後,乙坦承該手槍、槍彈為其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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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三等,#行政警察人員,#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 | |||
警方在通訊監聽過程中發現甲、乙兩人有販毒的對話,該通訊監聽的譯
文內容,僅顯示兩人相約見面地點。警察機關於偵訊時,對乙不斷強迫
其承認有向甲購買毒品,但是甲始終否認販毒,並對於乙指證所謂「甲
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毒品給他」的事實,亦加以否認。
案件經移送,檢察官先以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被告身分偵訊乙,期間轉換
為證人身分訊問,經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為具
結,乙指證:有向甲購買毒品,但已經不記得購買何種毒品,應該是「甲
基安非他命」。惟該檢察官並未告知乙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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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三等,#行政警察人員,#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 | |||
告發為偵查開始原因之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告訴權人以外之第三人知有犯罪嫌疑,而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促使開始偵查 |
B |
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而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促使開始偵查 |
C |
告發人對於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有權聲請再議 |
D |
告發得以書狀或言詞為之,所用之方式與告訴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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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警察詢問通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 |
B |
得通知到場之對象,以犯罪嫌疑人為限,不包括犯罪嫌疑人以外之證人 |
C |
犯罪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
D |
詢問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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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拘提、逮捕及解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程序拘提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
B |
執行拘捕,應當場告知犯嫌拘捕原因及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所列事項,違反告知義務相對排除其證據能力 |
C |
執行拘捕,得使用戒具。使用戒具之範圍、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D |
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即解送指定之處所。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 |
#111年,#三等,#行政警察人員,#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 | |||
有關扣押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司法實務上,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不僅能受命執行扣押,尚有逕以命令扣押之處分權限 |
B |
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 |
C |
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或交付或抗拒扣押者,得用強制力扣押之 |
D |
依法扣押之物,如私自取回隱匿或予以毀壞,雖不成立竊盜或毀損罪,仍構成妨害公務罪 |
#111年,#三等,#行政警察人員,#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 | |||
受理告發、告訴、自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告訴人表示保留告訴權,仍生告訴效力 |
B |
就特定犯罪到案自首,但不自白犯罪情節,不生自首效力 |
C |
檢察官對於案件緩起訴處分應通知告發人 |
D |
告發人得就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 |
#111年,#三等,#行政警察人員,#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 | |||
無證據能力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下列何者非屬絕對排除之情形? |
A |
違背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3 第 1 項規定所取得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 |
B |
以刑求方式取得之陳述 |
C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8 條之 1 所定不得作為證據或不得採為證據之情形者 |
D |
依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筆錄所載被告(含犯罪嫌疑人)之陳述,與同步錄音或錄影內容不符之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