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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船舶容量僅能載客15人,卻嚴重超載20人,隨時有可能翻覆的危險,倘若船長甲執意要出港,試問可否依據《行政執行法》第36條第2項第2款予以扣押船舶之必要處置(即時強制)?並請敘明其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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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2條規定:「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留置其人員。」又所謂的留置係於一定期間內拘束人民身體自由於一定之處所,亦屬《憲法》第8條第1項所規定之「拘禁」。而《憲法》第8條第1項稱:「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海巡機關並非警察機關,是否可以保有留置權,請就相關大法官解釋的意旨,說明其合憲與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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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對於沿海國管轄海域中有海峽採取管理措施。當外國船舶通過澎湖水道(臺灣與澎湖之間的水道寬度未超24浬)時,其得主張的權利內容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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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相鄰或相向國家在主張海域管轄範圍,如發生有重疊時,應有劃界以明確權利與義務。請分析相鄰或相向國家在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等海域的劃界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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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國依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基線劃定規則,選定以永久港灣工程所形成港口的最突出兩端低潮線適當的2點連成一直線,線內向陸一面為內水,向海洋一面水域為領海,試問此直線線段可能為何等類型之基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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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署的艦艇上設置有武器,請就海洋法所規定的公海警察權部分,詮釋該等武器使用的目的及國際司法實踐所為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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