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警甄,#水上警察人員,#國際海洋法, | |||
「區城」及其資源是人類的共同繼承財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任何國家不應對「區城」的任何部分或其資源主張或行使主權或主權權利 |
B |
任何國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應將「區城」或其資源的任何部分據為己有 |
C |
對「區城」內資源的一切權利屬於全人類,由管理局代表全人類行使。連種資源得讓渡 |
D |
任何連種主權和主權權利的主張或行使,或這種據為己有的行為,均應不予承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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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雖然所有國家均有權由其國民在公海上捕魚,但是這這種自由仍須受到條約中某些條款的限制及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對魚種的限制 |
B |
對公海捕魚漁具法的限制 |
C |
作業區沒有限制 |
D |
明確規定了所有國家有「養護」的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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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國在其專屬經濟海域範圍內享有之漁業資源管轄之權限或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制定正當養護與管理措施 |
B |
沿海國和各主管國際組織,不論是分區城、區城或全球性的,應為養護與管理目的進行合作 |
C |
沿海國不可決定可捕量 |
D |
沿海國准許補撈剩餘可捕量之衡量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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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島嶼島嶼的差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不具有島嶼地位 |
B |
人工島嶼僅可主張自己的領海,其存在不影響領海、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界限的劃定 |
C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第3項規定,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 |
D |
島嶼的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和大陸礁層應按照本公約適用於其他陸地領土的規定加以確定。島嶼依上述規定,可以主張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城和大陸礁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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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島國水域面積和包括環礁在內的陸地面積的比例應在? |
A |
一比一到九比一之間 |
B |
一比一到一比九之間 |
C |
二比一到九比一之間 |
D |
九比一到十比一之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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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相向或兩相鄰國家間對經濟海域界線應如何劃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應在國際法的基礎上以協議劃定 |
B |
如果有關國家間存在現行有效的協定,關於劃定界限的問題,可不必按照該協定的規定加以決定 |
C |
爭端各方談判仍未能在合理期間內達成協議,則作此聲明的國家,經爭端任何一方請求,嬰同意將該事項提交強制調解程式 |
D |
在連成協議以前,有關各國應基於諒解和合作的精神,盡一切努力作出實際性的臨時安排,並在此過渡期間內,不危害或阻礙最後協議的達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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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群島的黃岩島,我國目前為聲索國之一,我國已對該島進行了下列何種管轄權; |
A |
執行管轄權 |
B |
司法管轄權 |
C |
規範管轄權 |
D |
行政管轄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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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在南海U形線內係採下列何主張? |
A |
「陸地支配海洋」之學說 |
B |
國界線說 |
C |
歷史水說 |
D |
島嶼歸屬線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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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菲律賓洽簽兩國「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議」之法律基礎,係屬下列何種性質? |
A |
兩國劃界協約 |
B |
專屬經濟海域最終劃界合約 |
C |
在達成專屬經濟海域最終劃界的一項過渡時期之臨時安排 |
D |
談判結果的公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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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菲律賓提出「南海仲栽案」,2016年7月仲裁庭公佈仲裁結果,下列敘述何者為誤? |
A |
仲裁庭不屬於國際法院或其他聯合國系統司法機構,其裁決並不能依照《聯合國憲章》第十四章關於國際法院的規定提交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申請強制執行 |
B |
仲裁庭並沒有按國際海洋法公約第291條要求當事國中華民國加入下,自行作出對中華民國控制的太平島的判決 |
C |
仲裁庭的法律費用本應該由提請仲裁的雙方來支付的,但是在南海仲裁案,由於中國不參與,所以所有費用都由美國支付 |
D |
仲裁庭的裁決並不決定其領土主權和海洋劃界,而是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的》的解釋和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