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三等警察,#警察法制人員,#行政法與警察行政違規調查裁處作業, | |||
關於行政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
地方行政法院指的是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
B |
行政訴訟之簡易訴訟程序,裁判費用為新臺幣 2 千元 |
C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二審行政事件 |
D |
因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者投保單位為原告時,得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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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下列之決定,何者得提起訴願救濟? |
A |
依教師法規定,作成之再申訴決定 |
B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審議判斷 |
C |
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所作成之覆審決定 |
D |
稅捐機關對課稅處分所為之復查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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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條例得否規定「行政罰」之事項?請依相關法規說明議決機關、核 定(或備查)機關、公布機關、種類限制及具體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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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法定主義」是否為警察法制作業應遵循之一般法律原則?基於 處罰法定主義之制裁規範,在「責罰相當原則」之前提下,是否容許 「符合法規意旨之行政規則」作為適用依據?請舉實務見解為例說明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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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舉實務案例(司法院憲法解釋或行政法院裁判)說明「從新從優原則」 是否為警察法制作業應遵循之一般法律原則?現行法制中有無明確之 規範內容?實際適用時有無應注意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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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之規定,立法院針對「變更法定預算執行」之 議案審議,應如何進行審議程序?並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例說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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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的遵守,如何依照刑事訴訟法所規範之程 序要件,實施「偵查不公開原則」與「起訴法定原則」,請分別說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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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涉嫌販賣大麻,承辦檢察官從警方對於本案監聽到的通訊監察譯文 中,查到毒販甲與乙部分的談話內容,因而取得乙涉及與本案有關運送 毒品的證據。檢察官在偵訊過程中,乙坦承自己多次駕駛漁船一艘,自 臺灣地區往返大陸地區某外海,與大陸漁船來回接駁運輸大麻皆已經交 給甲。經警方查扣大麻毒品共計 519 包,重達 260 餘公斤,數量龐大, 並有扣案之漁船。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以甲涉嫌販賣大麻(第二級) 毒品罪,乙涉嫌運輸大麻(第二級)毒品罪,一併起訴。以下問題,請 依照相關條文並附理由說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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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甲為調查某誣告案件,傳訊某乙,並要求乙留存指紋以供鑑定之
需。該檢察官於傳訊乙的半年後將該誣告案件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旋
即,乙於是向起訴之管轄法院聲請發還留存之指紋卡片三張,並聲稱:
本案無提供個人指紋之義務,並非其真正同意提出,當時留存係因尊重
檢察官偵查權責。上開指紋卡片既未經起訴書列為證據提出,又非屬法
院審理之案內證據,自無調查之必要。故為避免個人指紋供作其他用途,
衍生其他相關資料之疑慮,應予以發還。若不予發還或銷毀,恐有違反
偵查比例原則與偵查不公開原則。然而檢察官認為:要求乙留存指紋列
檔,係從事本案犯罪偵查進行鑑定之用,且該指紋卡片上載有「地檢署
法警室法警捺印,檢察官甲之交辦」等文字,係屬檢察官職務上製作之
公文書之一部分,該指紋卡片與該公文書具有不可分割性,且偵查後該
檔案已封存於偵查卷宗之中,不生留存物發還之問題。況且本案偵查中
乙同意留存在先,檢察官基於權責範圍留存乙的指紋以供鑑定之用,並
無違反偵查比例原則與偵查不公開原則,應屬合法取證。以下問題,請
依照相關條文並附理由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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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 A 童(年齡為 2 歲半)的生母與乙同居在某一處所。不料,乙非常 討厭 A,經常毆打(傷害)、虐待 A,時間長達二個月,在此時間,乙因 A 睡在他的床鋪位置,一再尿床,乙異常大怒,竟徒手毆打 A 腹部及臀 部,再將 A 抱入浴室,以毛巾塞住 A 嘴巴,用鞋帶綁住 A,並在浴室使 用淋浴之水龍頭沖水,接續徒手毆打,並對 A 稱:你那麼想死,就送你 見閻王,直至 A 氣息微弱始罷手。甲雖然無任何積極之侵害行為,卻也 僅是口頭制止乙毆打 A,並無任何採取阻止或保護之措施,A 終於遭乙 虐打死亡,甲明明看見乙把 A 的屍體置入袋內,於深夜攜出丟棄在河邊, 竟默默的無言以對。案經檢察官偵辦本案,送請法醫師鑑定死亡原因確 認係:A 頭部持續遭到某硬物大力揮打造成腦水腫,最終導致神經性休 克死亡。試問:甲與乙構成之刑事責任為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