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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成本及經濟效益的角度來看,物料的存量管理主要的目標在於獲致最低的總存貨成本。試說明存貨成本的類型,並解釋各類型成本應考量的費用或損失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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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說明物料管理系統的組織架構及列舉至少五項各單位負責執掌的功能與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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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已加入政府採購協定(GPA),請問:加入 GPA 的法律效果為何?另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之採購,應如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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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所稱「採購」,其意涵為何?其與政府採購法第 99 條所稱,「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之情形,差別何在?政府採購法第 99 條所生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爭議,應如何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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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所定,政府採購的招標方式有那三種?其各自的適用情形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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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規定,廠商有該法第 101 條第 1 項所定各款情形者,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其立法理由為何?招標機關通知廠商有此等情形,應遵守何等程序要求?該法第 101條第 1 項各款要件包含「情節重大」者,應如何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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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看上乙所經營中古車行販售之 A 車,乙再三強調 A 車功能與性質絕佳,不買可惜。經雙方討價還價後,訂立買賣契約,惟該契約之定型化條款載明:「本車自交車時起依民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依現車、現況、里程數、配備等完成交付,事後甲方不得向乙方主張任何瑕疵擔保責任」,雙方遂以新臺幣三十萬元成交。甲興高采烈開回家後,卻被鄰居告知此車係之前曾發生過嚴重死亡車禍的事故車。甲很生氣遂找乙理論,主張要解除買賣契約;乙則主張此車是丙賣給他的,他也不知過去是否曾發生過車禍,以不可歸責於己為由及雙方所訂之契約內容為據,而不願意負任何責任。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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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將其所有之 A 地以新臺幣 1,000 萬元設定典權給乙,約定期間為 3 年。同時乙又將 A 地與丙訂立五年期之書面租賃契約,供丙於 A 地上種植茶葉。3 年後甲於典權期限屆滿時,向乙主張行使其回贖權。試問,丙得否就 A 地向甲主張租賃關係繼續存在而對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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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項行為,非屬單獨行為? |
A |
以公益服務為目的而設立社團法人 |
B |
以設立財團法人為目的而捐助財產 |
C |
物權法上之拋棄行為 |
D |
親屬法上之任意認領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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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種情形,包含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 |
A |
甲將 A 地出售於乙,並交付該地於乙占有使用 |
B |
甲將 A 地出租於乙,並交付該地於乙占有使用 |
C |
甲向乙借貸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乙因此讓與 500 萬元於甲 |
D |
甲所有之 A 地與乙之 B 地相鄰,甲乙約定雙方得相互通行對方之土地 |